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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第 3 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
報告書: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證券
    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申報。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
    上但未達五十億元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