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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第 4 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適用時程
如下: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盤查時
    程一致。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盤查: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合併報表
      母子公司數據。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
二確信: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確信時
    程一致。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確信: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
      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自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九年起完成合
      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