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791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3、23、28、30、42、57、70、74 條 (093.12.09)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12、14、22、29、39 條 (093.12.09) |
要 旨: |
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
請作業程序,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為單一窗口受理及一階段審理方
式處理
|
主 旨: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 請作業程序,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為單一窗口受理及一階段審理方 式處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達金融監理一元化目的及簡化業者申請 (報) 程序,本會已發布修 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募集與發行海外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二、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 ,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 ,並同時副知本會銀行局或保險局,其申報生效之期間,自本會收到 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一) 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保 險業辦理增資、減資 (不含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案件) 。 (二) 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發行公司債 。 (三) 公開發行之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 之金融債券。 三、金融機構及保險業依前揭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時,請配合上開 二準則所訂相關申報 (請) 書件之修正項目,增加檢附相關附件或應 行說明事項 (詳如附件) ,以利案件審理及時效。 四、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不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 ,請依相關規定檢具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免副知銀行局或保險局: (一) 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金融 債券。 (二)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保險業因買回 股份申請減資。 (三) 非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公司債或金 融債券。
附 件:申請 (報) 書件之修正項目: 一、國內有價證券案件之申請 (報) 書: (一) 相關附表均增列副本抄送銀行局或保險局。 (二) 附表十八至二十二之一:增列附件「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未 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 (三) 附表十八、二十之一及二十二之一:增列附件「銀行業應檢附律師 就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閱意 見書」。 (四) 附表三十四:增列附件「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銀行子公 司,應檢附簽證會計師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用途及預期效益 之複核意見書」。 (五) 相關附表均刪除附件「對於金融、保險、期貨事業申請發行新股,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二、海外有價證券案件之申請 (報) 書: (一) 相關附表均增列副本抄送銀行局或保險局。 (二) 附表十二至十七:增列附件「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審核未有『銀 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及「銀行業應 檢附律師就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 之審閱意見書」。 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一) (國內案件) 增列: 附件 (十八) : 壹、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應行說明事項 : 一、本次增資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行 (公司) 資本適足性之 影響: 二、發行特別股者,累積核准發行之特別股總額、尚未發行之餘額 、變更募集金額之情形,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 或自行撤回之情形,暨對本行 (公司) 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 響評估: 三、本行 (公司) 提列備抵呆帳及評價準備情形: 四、金融控股公司持百分之百之銀行子公司辦理減資時,金融控股 公司應說明最近年度及半年度 (申請日期逾年度八個月者) 依 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善建議書辦理改進情 形及對於取得資金使用之明確用途及預期效益: 五、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募得資金如運用於子公司者,該公司 債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類,以及子公司預定發行新股 金額、發行條件及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數額: 六、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 債券等案件: (一) 如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平均數者,轉銷呆帳之計畫、 轉銷呆帳後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以及發行金融債券對資本 適足性之補足程度: (二) 申請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請說明累積虧損之原因: 貳、保險業應行說明事項: 一、本次增資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 比率之影響: 二、本公司提列責任準備金及備抵呆帳之情形: 三、發行特別股對本公司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 (二) (海外案件) 增列: 附件 (十五) 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應 行說明事項: 1 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等事業應行說明事項: (1) 本次增資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行 (公司) 資本適足性之 影響: (2) 發行特別股者,累積核准發行之特別股總額、尚未發行之餘額 、變更募集金額之情形、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 或自行撤回之情形暨對本行 (公司) 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 評估: (3) 本行 (公司) 提列備抵呆帳及評價準備情形: (4)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募得資金如運用於子公司者,該公司 債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數額,以及子公司預定發行新 股金額、發行條件及可歸屬合格自有資本之類別及數額: (5) 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 債券等案件: 1 如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平均數者,轉銷呆帳之計畫、 轉銷呆帳後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以及發行金融債券對資本 適足性之補足程度: 2 申請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請說明累積虧損之原因: 2 保險業應行說明事項: (1) 本次資增 (減資) 、贖回特別股對本行 (公司) 資本適足性之 影響: (2) 本公司提列責任準備金及備抵呆帳之情形: (3) 發行特別股對本公司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 四、法律事項檢查表〔申報 (請) 發行公司債者適用;由律師出具〕,增 訂: 三十九、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 融債券,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 規定: 意見:□是□否□不適用 五、案件檢查表〔二十九、合併發行新股案件〕,增訂: (十二) 合併申報 (請) 案是否已獲經主管機關核准。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3 月號 第 119-124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銀
控字第 1110273905 號函,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公告,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