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可否以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之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
主 旨:所詢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可否以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之資本公積轉增資發 行新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二月八日 (83) 東財字第○三四號函。 二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卷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 公司法第二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但以現金發 行新股,盈餘轉作資本或因合併發行新股而有同條第一款但書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依上揭規定,資本公積轉作資本因與改善公司營利 能力無關,不適用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一款但書規定。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4 期 9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