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外資未經向投審會或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逕行購買本國未上市 ( 櫃) 股票者,發行公司是否僅憑證券交易稅單、股票等文件即可受理過戶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八九) 元證股 (二) 字第00九五號 函。 二 經查華僑、外國人來華投資相關法令依據,包括「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等 規定,合先敘明。 三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管理辦法」規範對象,包 括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資格條件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內、境 外華僑、外國人,且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其投資國內證券之範圍,為 上市 (櫃) 公司股票、上市 (櫃) 公司受益憑證等,尚不包括本國未 上市 (櫃) 股票,至於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 例」規定向經濟部投審會或其所授權或委託之機關、機構申請核准, 而購置本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者,除依本會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外,尚須檢附前揭主管機關 核准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