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增修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九條 及第八十五條、「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 託紀錄之處理流程」、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第四 條、第七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一條等條文如附件。 依 據: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八九) 台財證 ( 二) 第○二二○六號函准予核備。 公告事項:一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九條及第 八十五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增 修部分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 增加委託紀錄內容之項目,有關網際網路委託者應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數位簽章,有關語音委託者應記錄其來電號碼,惟即時列 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另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 ,應至少保存五年。 (二) 網際網路之委託傳輸、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傳輸,應使 用認證機制。 (三) 委託人開戶每日買賣最高額度在一佰萬元以下者可經由網路、書信 或其他方式辦理開戶,惟委託人仍須在開戶契約上簽名蓋章,並經 證券商確認始生效力,證券商對於此種方式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定 ,惟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 。 (四) 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 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輸入畫面顯示該日期。 (五) 網站上之推介股票,應依「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六) 證券商在其網站應以明顯之方式表示風險告知之資訊及無法執行電 子式傳輸時之備援措施,並應傳送最新訊息,不可使用過期資訊, 且應慎選超連結之網站,並監督其業務人員使用電子郵件、群組電 子郵件、佈告欄及網站等進行與營業相關之行為。 二 本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 錄之處理流程」部分文字增修為:證券經紀商得以電腦主機自動檢查 委託內容,有異常委託時應由受託買賣人員覆核,另增加委託紀錄內 容之項目,有關網際網路委託者應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數位簽章 ,有關語音委託者應記錄其來電號碼,惟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 印上述項目,另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三 「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一條增訂證券經紀商僅接受電 話或IC卡、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 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四 有關網際網路委託傳輸、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 用認證機制,開辦網際網路委託之證券商應於本文公告日起六個月正 式採用,另有關記錄網路位址 (IP) 或其來電號碼,開辦IC卡、語 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之證券商應於本 文公告日起一個月正式實施。 附 件:一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九條及第 八十五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一條等增修條文。 二 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 流程。 三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九條及第 八十五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一條等修訂條文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