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或換發證券商許可證照時,得免附公司或分公司執照影本
主 旨:配合新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將公司執照予以廢止,爾後依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等規定向本會申請核發或換 發許可證照時,得免附公司或分公司執照影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照辦。說 明:一 依據公司法第六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本會於必要時仍得依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檢具公司法主管機關依公 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核發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以確認相關資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