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6 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第 371 條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第 392 條
請求證明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