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0)台證交字第 0010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8、158 條 (089.07.1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1 條 (090.01.08)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 3 條 (090.01.15)
  •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暨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主    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暨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修
              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元月九日 (九○) 台財證 (二) 第一
              ○四○一八號函核備。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