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 138 條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
  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  有價證券之上巿。
  二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巿場之使用。
  三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  巿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  買賣種類。
  六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
      立之方法。
  七  買賣單位。
  八  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  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  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
      露。
  十一  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
  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第 158 條
  (受託契約準則)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
  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