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201295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86、217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91.06.1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
  • 要  旨:
    上市公司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對異議股東收買
    股份,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限制
    

    全文內容: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異議股東
              收買股份,及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合併契約、股
              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買回之股份予消滅公司或其他
              公司股東,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
              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8 期 621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