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對異議股東收買 股份,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限制
全文內容: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異議股東 收買股份,及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合併契約、股 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買回之股份予消滅公司或其他 公司股東,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 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8 期 621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