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上字第 09600068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契約 第 1 條 (095.05.03)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34 條 (095.06.13)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47、48、53 條 (096.02.15)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第 5 條 (096.03.2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第 4 條 (096.03.29)
  • 要  旨:
    公告「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
    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及相關配合事項
    

    主 旨:公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
    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3 月 21 日金管證一字
    第 0960010783 號函暨 96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6001121
    3 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旨揭條文之修正,本公司刻正進行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財務
    報表附註揭露資訊」項下「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申報作業」申報內
    容之修改,俟修改完成,本公司將另行函知各上市公司輸入相關資訊

    正 本:各上市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第 4 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年度、半年度、
    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
    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半
    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
    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不含上市之台灣存託憑
    證)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財務項目:
    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
    衰退者。
    2.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
    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
    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
    較增加達五○%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
    益一○%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
    達股東權益三%者。
    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
    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6.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或
    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一○%以上者。
    7.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或期
    末背書保證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8.財務比率不佳者。
    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0.每股淨值偏低。
    (二)非財務項目:
    1.財務主管辭職。
    2.會計主管辭職。
    3.內稽主管辭職。
    4.研發主管辭職。
    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6.董監事持股異動。
    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
    現支付董監酬金不合理。
    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體
    董監實際持有股數達五○%以上者。
    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關係。
    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
    者,本季得排除列入選案。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
    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
    核簽證者。
    (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者,或累計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
    本比率達五○%以上者。
    (六)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
    達三○%以上者。
    (七)凡達到前項第三、四、八款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
    者,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九)現金及約當現金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
    本支出計畫者。
    (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
    且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
    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
    上者。
    (十二)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
    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十三)公布財務注意資訊專區本季增列之公司。
    (十四)合併財務報表風險指標較高之選案公司。
    (十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非審計公費較高者(年報適用)。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

    第 5 條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財務項目:
    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
    著衰退者。
    2.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
    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
    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
    期相較增加達五○%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
    者。
    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
    權益一○%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
    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
    )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6.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
    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一○%以上
    者。
    7.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或
    期末背書保證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8.財務比率不佳者。
    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0.每股淨值偏低。
    (二)非財務項目:
    1.財務主管辭職。
    2.會計主管辭職。
    3.內稽主管辭職。
    4.研發主管辭職。
    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6.董監事持股異動。
    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
    發現支付董監酬金不合理。
    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
    體董監實際持有股數達五○%以上者。
    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
    親屬關係。
    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
    者,本季得排除列入選案。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
    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
    核簽證者。
    (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者,或累計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
    本比率達五○%以上者。
    (六)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
    達三○%以上者。
    (七)凡達到前項第三、四、八款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
    者,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九)現金及約當現金佔資本額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
    且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
    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
    上者。
    (十二)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
    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十三)公布財務注意資訊專區本季增列之公司。
    (十四)合併財務報表風險指標較高之選案公司。
    (十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非審計公費較高者(年報適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