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102.06.05)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10 條 (103.01.09)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10 條 (103.01.09)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14 條 (103.01.09)
  • 相關函釋:
  •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0 號
  • 要  旨:
    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 103  年度
    採公允價值模式者,雖毋須申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仍應辦理洽
    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等程序
    

    主 旨:關於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
    允價值模式之會計政策變動及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
    員機構。
    說 明:一、本會業於 103 年 1 月 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200362920 號令
    修正發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
    採公允價值模式。
    二、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
    103 年度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毋須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六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及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本會核准。惟仍
    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並檢具相
    關資料報本會備查。至於 103 年度後始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或其他
    會計政策變動,仍應依上開規定,申請本會核准。
    三、有關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
    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本會業於 103 年 2 月
    1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0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一份。
    四、非屬公開發行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亦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票券
    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
    行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0 號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
    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者,
    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
    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