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所稱「專任」之解釋函一 則,自 103 年 5 月 1 日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85)臺財證(四)字第 六六四○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66407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