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85 年 01 月 08 日)
第 4 條
  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其業務人員,應為專任。
  證券商之左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
  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證券商之助理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及業務員之業務;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
  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