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之交易機制,修正 相關規定如附件一,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2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51559 號函辦理。 二、經核准募集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 ETF)上市時得加 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下稱加掛 ETF),以「雙幣」模式交易,初期 僅開放新臺幣計價 ETF(下稱新臺幣 ETF)加掛人民幣 ETF 之交易 模式。 三、相關制度摘要說明如下: (一)交易及結算 1.新台幣 ETF 及加掛 ETF 各有證券代號,加掛 ETF 以外幣 計價,其證券代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K;二者分別申報買賣、 撮合、結算及交割,人民幣加掛 ETF 之買賣以人民幣進行結 算交割。 2.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及投資人下單買賣加掛 ETF 前,均須完 成開立外幣交割帳戶。 3.目前自然人每日人民幣換匯限額 2 萬元,為避免屆期無法及 時完成交割,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人民幣加掛 ETF 時,除委 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外,應先預收足額之人民幣款項。 4.證券商申報買賣加掛 ETF,以本公司前一日公告匯率(本公司 指定銀行提供之下午三時三十分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後納 入證券商受託買賣申報總金額計算。 (二)轉換機制 1.人民幣加掛 ETF 上市後,新臺幣 ETF 及人民幣加掛 ETF 可互相轉換,即新臺幣 ETF 轉換為人民幣加掛 ETF,或人民 幣加掛 ETF 轉換為新臺幣 ETF,轉換比例為一比一。 2.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申請轉換時,須確定投資人轉換數量不 超過其保管劃撥帳戶之可動用餘額,轉換成功後,可立即於市 場賣出。 3.新臺幣 ETF 之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三)加掛 ETF 相關限制 1.加掛 ETF 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信用交易、有價證券借貸、 借貸款項,亦不得做為擔保品及權證標的。 2.加掛 ETF 不得辦理申購買回。 3.為讓投資人瞭解加掛 ETF 可能之潛在風險,投資人於委託買 賣前須簽署加掛ETF風險預告書。 四、本案同時增訂投資人於初次申購買回槓桿反向 ETF 前,須簽署槓桿 反向 ETF 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五、配合前述機制修正本公司相關規定,彙整如附件一,相關配套措施如 附件二。 六、另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適用雙幣交易機制,本公司 及證券商電腦系統均須調整修改,上線日期將另行公告。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請張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 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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