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1 條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證券商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https://sii.twse.com.tw) 進行申報傳輸: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財務報告。 (二)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二、證券商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財務報告尚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亦應依本會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金管證券 字第一○八○三六一一八八號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申報事 項之相關作業。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 月十五日(九○)台財證(二)字第○○三九三三號函(清單如附件 ),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五六 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2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