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505011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第 5 條 (115.04.16)
  • 相關函釋:
  • 台證稽字第 0950300203 號
  • 臺證輔字第 1090500421 號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並新增系統申報內容,自申報 115  年度第 1  季財務報告起適用
    

    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並新增系統申報內
    容,自申報 115 年度第 1 季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主管機關推動財務報告申報無紙化政策,全體證券商自 115 會計年
    度起財務報告改採無紙化申報,即現行須辦理書面申報之財務報告(
    包括季報、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正本轉換為電子檔,
    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
    完成申報,爰配合修正本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第伍點(如附件一)。
    二、另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即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認證申報
    系統,下稱 SII)新增「財務報告相關書件申報」項目,作業方式如
    后:
    (一)請於 SII(網址:https://sii.twse.com.tw) 「非格式化檔案電
    子資料申報/財務報告相關書件申報」項下,依所屬身分別(如上
    市櫃公司、本國專營證券商等)及書件名稱,分項辦理財務報告附
    件之申報,操作手冊詳附件二;若有疑義,請洽本公司服務同仁。
    (二)財務報告電子書及財務報告無虛偽或隱匿聲明書依原申報路徑上傳

    (三)本公司 95 年 4 月 14 日台證稽字第 0950300203 號函及 109
    年 2 月 26 日臺證輔字第 1090500421 號函有關財務報告內容無
    虛偽或隱匿「書面」聲明書(一式五份)及「證券商一般董事、獨
    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揭露檢查表」與
    相關資料應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至本公司部分,無須再行辦
    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
    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博仲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
    (含附件)
    相關圖表:
  • 附件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第伍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附件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第伍點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 附件二 財報無紙化申報操作手冊.PDF
  • 附件二 財報無紙化申報操作手冊.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