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256521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1 條 (090.12.19)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0、62、63 條 (091.08.06) |
相關函釋: | (91)台財證(二)字第 000931 號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4306 號 |
要 旨: |
證券商資本適足率有關持有證券交易所股票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之風險係數
及扣減資產之解釋函二則,自 101 年 10 月 15 日停止適用 |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一)台財證( 二)字第○○○九三一號函及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 ○○四三○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正 本: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0 卷 11 期 11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 月號第 22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
(91)台財證(二)字第 000931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8 月 14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4306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