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91 年 08 月 06 日)
第 60 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係為下列第一類資本與第二類資本所定
科目之合計,並扣除資產負債表中預付款項、特種基金、長期股權投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存出保證金、遞延借
項、出租資產、閒置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受限制資產–非流
動等科目後之餘額:
一  第一類資本:股本 (普通股股本、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股本) 、資本公
    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
    調整數、庫藏股票、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及本年度累計至當
    月底之損益等之合計數。其中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以轉投
    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者為限。
二  第二類資本:股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股本) 、買賣損失準備、違約損
    失準備、有價證券評價淨利、未列帳營業證券評價淨損、未列帳營業
    證券市價回升利益等之合計數。其中有價證券評價淨利、未列帳營業
    證券評價淨損及未列帳營業證券市價回升利益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有價證券評價淨利:以資產負債表上短期投資、營業證券–認購 (
      售) 權證、營業證券–自營部門、營業證券–承銷部門、營業證券
      –避險、長期投資等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之差額,認
      列該差額之百分之七十,惟長期投資中已列入扣減資產者,不予計
      入,且營業證券–避險,應以扣除遞延認購 (售) 權證損失之金額
      全額認列。
 (二) 未列帳營業證券評價淨損:以營業證券之公平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之
      差額,且帳上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不足之部分為限。
 (三) 未列帳營業證券市價回升利益:以帳上超額提列之備抵跌價損失部
      分計算。
前項扣減資產之扣減金額由本會定之。
第二類資本之金額逾第一類資本時,以第一類資本之金額計算。
第 62 條
前條之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部位風險係數及交易對象風險相關風險係數
與計算方式,應依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辦理。
前項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由本會
定之。
第 63 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
應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依第二十
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申報。本會必要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
前項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證券商應將最近期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於年報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