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公司每年定期調整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變
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二
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重新公告調整其產業
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形致所營業務性質改變者,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審酌其最近期財務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
告調整其產業類別。
依前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市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符合要點三營業
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度
決算之股本百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調整。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之規定,以淨值百分之
一計算之。
上市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公司
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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