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均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一)公司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二)公司無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五十,並有三個部門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均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且採多角化經營策略者,以「綜合類」為其上市產
業類別。
(三)公司無法依前一及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或無法劃歸要點二所列
舉之各種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
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
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市公司申請調整為生技醫療業,如以生物技術
或生技食品產銷為主要業務者,需取得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之
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生技醫療業。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市公司申請調整產業類別,必要時,本公司得
洽請申請公司檢具簽證會計師出具營業收入產生方式符合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之評估意見,經檢視合理後始據以調整;但
係屬特許事業者,申請時應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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