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Odd-lot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1.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8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3 條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盤後下午一時四
十分至二時三十分;其買賣申報限各該交易時段內有效。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
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段,本公司即時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試算未成
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另交易時間內即時
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
與數量。
零股交易盤後買賣申報時段,本公司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
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撮合後揭
示成交價格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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