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為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證券商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書應敘
明下列事項,由證券商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
,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 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 違失人員責任。
三 改善解決方案。
四 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五 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事項。
前項報告書應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併同審
計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公司;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監察人簽章後,併同董事會會
議紀錄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得視情形,通知證券商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前
述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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