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7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增訂之第 23-3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施行。
第 23-3 條
依本規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所為徵求及非
屬徵求之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不適用電子簽章法第五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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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
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
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四
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款、第八項、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之三修正條文
,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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