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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
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
(3) 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
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合作之公私機關(構)、提供
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 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 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 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或負
責資訊安全之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
會通過,並將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
(7) 公司應參考「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
表」辦理資訊安全分級防護應辦事項。
(8) 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核心系統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
通過公正第三方之驗證,且持續維持驗證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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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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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資產分類與控制(CC-14000,半年查核)
(1) 資訊資產應列有清冊且包含軟體、硬體、場地及資料等類別,並應
加以維護。
(2) 應訂有資訊分級並作標示處理之相關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
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3) 公司應對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完成資通系統分級,資通系統
等級應至少區分核心與非核心系統,每年應至少檢視一次資通系統
分級妥適性。
(4) 公司應對資訊資產之資料與文件的保存期限進行規範,並於保存期
限到期後進行刪除與銷毀。
(5) 公司交易相關網路直接連線之設備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
(6) 應定期盤點使用之應用程式介面(API) ,並建立適當安全控管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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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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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系統開發及維護(CC-19000,半年查核)
(1) 應用系統在規劃分析時應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分析及規格。
(2) 輸入資料是否有作檢查,以確認其正確性。
(3) 應使用具有合法版權之軟體。
(4) 委外廠商管理:
a.公司與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應訂定合約,合約所含內容
應包含以下內容:合約期限、服務範圍、服務交付日期、服務水
準要求、服務變更規範、服務驗收之標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
應變處理作業程序、對資訊服務供應商之稽核權條款、合約轉讓
或同意分包之規範、保密義務條款、罰則與損害賠償條款、爭議
處理程序、違約處理條款、合約終止規範、合約終止後之處理、
保固、權利及責任。
b.證券商應針對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風險與委外作業可行
性,及資訊服務供應商作業能力及集中度,由相關資訊單位共同
執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提報適當管理層級並取得同意。
c.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提供安全性檢測證明(如行動應用程式資安檢
測、源碼掃描、弱點掃描等),並應確保交付之系統或程式無惡
意程式及後門程式,其放置於網際網路之程式應通過源碼掃描或
黑箱測試。
d.公司應訂定相關規範管控,與資訊服務供應商資訊委外關係於終
止、解除或結束後之相關作業。
e.公司與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揭露第三方程式元件之來源與授權
證明。
f.公司應管控資訊服務供應商存取權限,對於電腦通行使用權利進
行適當控管。
g.公司應對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內容變更進行風險評估。
h.公司對於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於委外關係所涉及公司資訊資產,
應於委外關係終止、解除或結束時完整歸還、確保銷毀或轉交予
其他資訊服務供應商,並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持續遵守保密承諾
。
i.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如自行發現程式漏洞、版本老舊,或於使用
相同服務之其他證券商應用系統發生故障或異常時,應儘速瞭解
原因,並主動轉知及提供因應措施。
j.委外資通系統之服務規格書應包括硬體規格、軟體版本、作業環
境變動、作業系統底層架構及系統程式相容性等,並包含維持委
外廠商服務水準之要求與橫向溝通機制。
k.公司應載明資訊服務供應商配合進行壓力測試及調整服務負載量
之義務,並於市場交易量、業務變化及客戶屬性等發生顯著異動
時發動辦理,俾憑評估系統資源調配或擴增。
l.公司於資訊服務委外期間應定期對資訊服務供應商進行稽核,並
應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定期提交服務水準報告,相關結果應提報
適當管理層級審查。
(5) 已完成之程式因故需維護時,應依據經過正式核准之程序辦理。
(6) 各項文件與手冊應經適當維護與控制。
(7) 應用系統之維護應指派專人負責。
(8)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a.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應分開
存放。
b.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c.程式變更上線前應進行完整測試,變更完成後須檢核與申請內容
是否相符,並進行驗證以確認變更作業之可用性及正確性。
(9) 公司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乙次)辦理資通系統弱點掃描作業,針對
所辨識出之潛在系統弱點,應評估其相關風險或安裝修補程式,並
留存紀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
之證券商)。
(10)程式源碼安全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
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a.程式應避免含有惡意程式等資訊安全漏洞。
b.程式應使用適當且有效之完整性驗證機制,以確保其完整性。
c.程式於引用之函式庫有更新時,應備妥對應之更新版本。
d.程式應針對使用者輸入之資料,於應用系統伺服器端進行安全檢
查並提供相關注入攻擊防護機制。
e.委外開發之行動應用程式如涉及機敏性資料傳送(如:客戶帳號
密碼或交易資料等)應自行或委外檢視驗證傳遞對象是否適當並
留存相關紀錄。
f.公司應依上開安全事項檢驗程式源碼並符合安全事項之要求;無
法取得程式源碼時,應要求程式提供者符合上開前五項安全事項
(a、b、c、d、e )之佐證。
(11)行動應用程式安全管理(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
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a.行動應用程式發布:
(a)行動應用程式應於可信任來源之行動應用程式商店或網站發布
,且應於發布時說明欲存取之敏感性資料、行動裝置資源及宣
告之權限用途。
(b)應於官網上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名稱、版本與下載位置。
(c)應建立偽冒行動應用程式偵測機制,以維護客戶權益。
(d)應於發布前檢視行動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應與提供服務相當,首
次發布或權限變動應經資安、法遵單位同意,並留有紀錄,以
利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b.敏感性資料保護:
(a)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及儲存敏感性資料時應透過憑證、雜湊(
Hash)或加密等機制以確保資料傳送及儲存安全,並於使用時
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相關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
權存取。
(b)啟動行動應用程式時,如偵測行動裝置疑似遭破解(如 root
、jailbreak、USB debugging 等),應提示使用者注意風險
。
c.行動應用程式檢測:
(a)涉及投資人使用之行動應用程式於初次上架前及每年應委由經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合格之第三方檢測實驗
室進行並完成通過資安檢測,檢測範圍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
託執行單位「行動應用資安聯盟」公布之行動應用程式基本資
安檢測基準項目進行檢測。如通過實驗室檢測後一年內有更新
上架之需要,應於每次上架前就重大更新項目進行委外或自行
檢測;所謂重大更新項目為與「下單交易」、「帳務查詢」、
「身份辨識」及「客戶權益有重大相關項目」有關之功能異動
。檢測範圍以 OWASP MOBILE TOP 10 之標準為依據,並留存
相關檢測紀錄。
(b)公司對第三方檢測實驗室所提交之檢測報告,應建立覆核機制
,以確保檢測項目及內容一致,並留存覆核紀錄。
(12)核心系統發生錯誤時,使用者頁面應僅顯示簡短錯誤訊息及代碼,
不包含詳細之錯誤訊息。
(13)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服務之核心系統上架前及系統更新時應執行「源
碼掃描」安全檢測。
(14)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平台,應無提供或介接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許可之證券期貨業者所提供之證券期貨業務(如證券期貨業務有
關之開戶及下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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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
(1) 應明確訂定(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
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故障復原程序,並落實執行且留存
紀錄。
(2) 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試缺
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 公司應每年至少執行一次營運衝擊分析,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
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 )、資料復原點目標(RPO ),並擬訂
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援程序、維
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
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業務持續運
作演練,且視演練範圍是否涉及第三方,邀請相關廠商參與演練。
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應依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比率
分級,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
(4) 公司應依所屬資安分級建置異地備援機房,並依營運衝擊分析結果
於異地備援機房建置對營運具重大影響之核心系統,以維持營運持
續運作能力,且應每年定期或於市場交易發生顯著變化時,檢視異
地備援系統清單之完整性。(註:異地備援機房建置範圍由交易主
機擴大至對營運具重大影響之核心系統,自 116 年 12 月底生效
。)
(5) 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安
事件通報聯絡人),針對與資通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務異常事
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及「
證券商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辦理
,並採取適當矯正程序,留存紀錄。
(6) 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事故
者,應立即函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轉陳主管機
關。
(7) 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
,並每年進行演練。
(8) 公司應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並提
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務報告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司持
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
訓練計畫等項目。
(9) 公司應辨識風險情境,就各項風險情境當災害發生造成資訊作業異
常或中斷時,擬定各系統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相關作業流程。
(10)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方
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11)證券商資訊委外作業如涉及核心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資訊服務供
應商應定期提供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之回復計畫,回復計畫可以災
難復原計畫、備援演練、營運持續計畫等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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