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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
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年度查核)
(1) 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
(2) 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
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
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
措施之有效性。
(4) 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 )、資料復
原點目標(RPO ),並依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比率
分級,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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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
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
(3) 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
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
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 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 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 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或負
責資訊安全之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
會通過,並將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
(7) 公司應參考「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
表」辦理資訊安全分級防護應辦事項。
(8) 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核心系統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
通過公正第三方之驗證,且持續維持驗證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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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組織(CC-13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
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且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與兼辦業務
情形應符合規定。
(2) 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
源調度事務,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
如公司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條件者,應指定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
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辦理上開業務。
(3) 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及所屬資安分級,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
負責規劃與執行資訊安全工作,且資訊安全人員及主管每年應定期
參加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並通過評量。
其他使用資訊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
全宣導課程。
(4) 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
者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5)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6) 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要求資訊安全人員取得並維持相當資通安
全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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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資產分類與控制(CC-14000,半年查核)
(1) 資訊資產應列有清冊,清冊並應加以維護。
(2) 應訂有資訊分級並作標示處理之相關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
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3) 公司應對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訊系統完成資訊系統分級,資訊系統
等級應至少區分核心與非核心系統,每年應至少檢視一次資訊系統
分級妥適性。(111 年 1 月底生效)
(4) 公司應對資訊資產之資料與文件的保存期限進行規範,並於保存期
限到期後進行刪除與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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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員安全(CC-15000,半年查核)
(1) 員工應依相關法令課予機密維護責任,並應填具保密切結書,以明
責任。
(2) 員工離職時應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3) 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全公司員工辦理資訊安全宣導講習(例
如: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法令規定、資訊安全作業程序以及如
何正確使用資訊科技設施等),並留存紀錄。
(4) 員工應依職務層級進行適當的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每年並達內部所
定之訓練時數。
(5) 證券商應設置電腦稽核人員。(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
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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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體與環境安全(CC-16000,半年查核)
(1) 電腦機房應有門禁管制(例如:刷卡)。
(2) 機房應有防火設施,並應定期檢驗。
(3) 另應將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因素列入考量。
(4) 電腦設備之電源供應系統應含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
(5) 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授權
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確保報廢之電腦硬
碟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報廢紀錄。
(6) 公司應定期審查資訊機房門禁管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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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訊與作業管理(CC-17000)
(1) 網路安全管理(CC-1701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另 a、b、f
項並適用於所有證券商,每月查核)
a.網路系統安全評估:
(a)應定期評估自身網路系統安全(例如:作業系統、網站伺服器
、瀏覽器、防火牆及防毒版本等),並留存相關紀錄。
(b)定期或適時修補網路運作環境及作業系統之安全漏洞(含伺服
器、攜帶型、個人端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腦等),
並留存相關文件。
(c)有關電腦網路安全(如資訊安全政策宣導、防範網路駭客入侵
事件、電腦防毒等)之事項應隨時對內部公告。
(d)各電腦主機、重要軟硬體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e)公司網路應依用途區分為 DMZ、營運環境、測試環境及其他環
境,並有適當區隔機制(如防火牆、虛擬區域網路、實體隔離
等)。
(f)個人資料及機敏資料應存放於安全的網路區域,不得存放於網
際網路等區域。
(g)系統應僅開啟必要之服務及程式,未使用之服務功能應關閉。
(h)公司應建立遠端連線管理辦法,對使用外部網路遠端連線至公
司內部作業進行控管及身分認證,並留存相關維護紀錄並由權
責主管定期覆核。
(i)公司應防止未經授權設備使用內部網路。
(j)應避免使用生命週期終止(End of Service, EOS/ End of
Life, EOL) 之網路設備,並針對 EOS/EOL 之網路設備擬定
汰除相關計畫。
b.網路設備之安全管理:
(a)應建立防火牆。
(b)防火牆應有專人管理。
(c)防火牆進出紀錄及其備份應至少保存三年。
(d)重要網站及伺服器系統(如網路下單系統等)應以防火牆與外
部網際網路隔離。
(e)防火牆系統之設定應經權責主管之核准。
(f)公司應每年定期檢視並維護防火牆存取控管設定,每半年檢視
DMZ 區之防火牆規則,並留存相關檢視紀錄。
(g)公司交易相關網路直接連線之設備應避免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
全產品。
(h)公司建立網路設備規則應以最小授權及正面表列為原則。
(i)公司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對外網路設備規則,並留存相關紀錄
。
c.網路傳輸及連線安全管理:
(a)網路下單畫面應採加密方式(例如:SSL )處理。
(b)公司應每日針對核心系統之帳號登入失敗紀錄、非客戶帳號嘗
試登入紀錄等進行監控及分析,發現有帳號登入異常情事(如
密碼輸入錯誤達三次、一定時間內大量帳號登入失敗、帳戶申
請或更新憑證下載異常),應即時了解異常原因,並留存相關
紀錄。
(c)公司提供網路下單服務,應於網路下單登入時採多因子認證方
式(例如:固定密碼、圖形鎖、下單憑證、綁定裝置、OTP 、
生物辨識等機制),以確保為客戶本人登入。
d.多因子驗證:
公司使用多因子驗證應具下列三項之任兩項技術:
(a)公司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固定密碼、圖形鎖或
手勢等)。
(b)客戶所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
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公司應確認該設備為客戶與公
司所約定持有之設備。
(c)客戶提供給公司其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
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公司應直接或間接驗證該生物
特徵。
e.身分認證與憑證管理
(a)網路下單證券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
客戶申請或更新憑證下載,必須採用多因子(如:下單憑證、
綁定裝置、OTP 、生物辨識及 SIM 認證等)驗證方式,且與
登入帳戶時使用之因子不同,確實辨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紀錄。
(b)網路下單證券商應全面使用認證機制。
(c)公司應於伺服器端驗證客戶交易身分及使用者帳號。
(d)公司對電子交易身分之申請、交付、使用、更新與驗證應訂定
相關規範。
f.電腦病毒及惡意軟體之防範:
(a)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程式及病毒碼。
(b)應定期對電腦系統及資料儲存媒體進行病毒掃瞄(含電子郵件
)。
(c)防毒應涵蓋個人端(含攜帶型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
腦等)及網路伺服器端電腦。
(d)勿開啟來歷不明之電子郵件,對於電子郵件中帶有執行檔之附
件,尤應特別小心開啟。
(e)為防範電腦病毒擴散,影響電腦安全,公司應訂定電子郵件使
用安全相關規定及建立郵件過濾機制。
(f)公司應建立上網管制措施,以避免下載惡意程式。
(g)公司應偵測釣魚網站及惡意網站連結並提醒客戶防範網路釣魚
。
(h)公司宜每年定期辦理社交工程演練,並對誤開啟信件或連結之
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並留存相關紀錄。
g.網路系統功能檢查:
(a)應定期檢查網路下單系統提供之功能,並留存紀錄。
(b)應就提供外部連線使用網路系統偵測網頁與程式異動、記錄並
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h.公司提供 API 服務規範:公司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
API )服務之申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相關作業
,應依「證券商受理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作業規
範」辦理。
i.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
公司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業務時,兼顧客戶服務品質,應訂定網際
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並應包含下列重點如:交易之安全
性、交易之穩定及系統可用性、提供客戶服務。
j.網路攻擊防護機制導入及安全性檢測
(a)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對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核心系統
辦理滲透測試,並依測試結果進行改善。(111 年 1 月底生
效)
(b)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資通安全健診(應含網路架
構檢視、網路惡意活動檢視、使用者端電腦惡意活動檢視、伺
服器主機惡意活動檢視、目錄伺服器設定及防火牆連線設定檢
視)。(112 年 1 月底生效)
(c)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應
含括事件收集、異常分析、偵測攻擊並判斷攻擊行為)
(d)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入侵偵測及防禦機制。
(e)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設置應用程式防火牆。
(f)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進階持續性威脅攻擊防禦措施。
(112 年 1 月底生效)
(g)核心系統身分驗證機制應防範自動化程式之登入或密碼更換嘗
試,非核心系統宜防範自動化程式之登入或密碼更換嘗試。
k.帳號登入或異常態樣通知:
公司對於客戶帳號登入時宜進行通知,如有符合以下異常態樣應
即通知客戶,並留存紀錄,避免非客戶本人登入情事:
(a)密碼輸入錯誤或帳戶被鎖定。
(b)申請或更新憑證。
(c)變更基本資料。
(d)異常來源或行為嘗試登入等
(e)密碼申請異動或補發時。
l.異常 IP 登入之監控與預警:
公司應對異常及不明來源 IP 連線進行監控分析及留存紀錄,如
有發現下列情形,應設有警示機制,並定期檢視以確認機制有效
運作:
(a)同一來源 IP 登入不同帳號達一定次數以上。
(b)同一帳號在一定時間內由不同國家登入。
(c)發現異常來源(如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 F-ISAC 公布
之黑名單或國外 IP )嘗試登入。
(2) 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CC-17020,半年查核)
a.電腦設備之管理:
為確定電腦設備維護內容,應與廠商訂有書面維護契約,做完維
護時應留存維護紀錄並由資訊單位派人會同廠商維護人員共同檢
查。
b.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
(a)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應經有關主管核示,並
由系統管理人員執行。
(b)電腦系統檔案異動前後皆有完善之備份處理措施。
(c)公司應建立系統最高權限帳號管理辦法(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
統),如需使用最高權限帳號時須取得權責主管同意,並留存
相關紀錄。
(d)公司應建立並落實個人電腦、伺服器及網路通訊設備之安全性
組態基準(如密碼長度、更新期限等)。
(e)公司透過網際網路使用帳號登入系統時,應採用多因子認證機
制。
(f)資通系統內部時鐘應定期與基準時間源進行同步。
(g)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對核心系統重要組態設定檔案及其他
具保護需求之資訊進行加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儲存。
(h)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訂定對核心系統之閒置時間或可使用
期限與核心系統之使用情況及條件(如:帳號類型與功能限制
、操作時段限制、來源位址限制、連線數量及可存取資源等)
。
c.電腦媒體之安全管理:
(a)重要軟體及其文件、清冊應抄錄備份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b)重要之備份檔案及軟體若儲存於與電腦中心同一建築物內,應
鎖存於防火之房間或防火且防震之防火櫃中。
(c)存放備份資料之儲存媒體,應於其標籤上註明存放資料之名稱
及保存期限。
(d)應建立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媒體之相關處理程序,防止資料洩
露或不當使用。
(e)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
性。
(f)公司應依據系統特性與資料復原點目標(RPO ),考量備份頻
率、儲存媒體類型(光碟、外接硬碟、磁帶)、資料類型(虛
擬機映像檔、系統源碼、資料庫與組態設定檔等)、備份類型
(完整備份、增量備份與差異備份)、備份方式(網路同步寫
入、網路非同步寫入與離線備份)等,制定適當之資料備份機
制,如採離線備份應依備份類型建立適當的備份基準(
baseline),以確保資料可正確回存。
(g)公司制定資料備份機制時,宜考量「3-2-1 備份原則」,至少
製作三份備份;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套獨立不同儲存設備;至
少一份放在異地保存。
d.電腦操作管理:
(a)操作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
(b)操作日誌應詳實記載並逐日經主管核驗,操作人員不可與主管
為同一人。
(c)系統主控台所留存之紀錄,應經專人檢查訊息內容且定期送主
管核驗。
e.證券經紀商應配備經營業務所需、且有適足容量之電腦系統。
f.證券經紀商之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
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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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取控制(CC-18000,每月查核)
(1) 公司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
式告知員工遵守。
(2) 權限管理:
a.對於程式的存取使用,應有詳細的書面管制說明。
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d.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
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e.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使
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
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f.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資通系統帳號及權限之適切性,
並視審查結果停用資通系統閒置帳號。(為客戶帳號除外)。
g.公司應建立資通系統帳號管理機制,包含帳號之申請、建立、修
改、啟用、停用及刪除之程序。
h.資通系統帳號應定義人員角色及責任,授權應採最小權限原則,
僅允許使用者(或代表使用者行為之程序)依公司部門權責及業
務功能,完成作業所需之授權存取。
(3) 密碼管理:
a.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b.密碼應使用公開安全且未遭破解之演算法(例如:雜湊演算法等
不可逆運算式)產生亂碼並加密儲存。
c.對於使用者及客戶忘記密碼之處理,公司應有嚴格的身分確認程
序(如聯繫客服驗證基本資料、OTP 、臨櫃辦理等方式),方可
再次使用系統。
d.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及客戶身分無關。(本項不適
用採自行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條之方式)
e.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五次者,應予中斷連線及鎖定該帳號至少十
五分鐘不允許該帳號繼續嘗試登入,並留存紀錄。公司於接獲客
戶聯繫申請解除鎖定時,應確實辨認身分(如聯繫客服驗證基本
資料、OTP 、臨櫃辦理等方式),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辦理
之。
f.除語音按鍵下單外,公司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 6 個字元
(含)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符號)並進行管控,及加強宣導客
戶定期更新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如客戶密碼超過一年未變
更或變更密碼與前一代相同,公司應做妥善處理。除客戶外,公
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111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g.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作
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預設
(如 administrator、root、sa)或簡易(如 1234 )之帳號密
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h.客戶申請採電子式交易型態者,公司得以一般或自訂電子方式交
付電子密碼條,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a)採一般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應傳送 OTP(One Time
Password)密碼至客戶開戶留存之手機號碼,及將加密後之電
子密碼條以電子方式傳送至客戶留存之電子信箱,此流程相關
系統紀錄應留存。
(b)採自訂交付電子密碼條方式,應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之作
業程序及安全控管機制,並辨認電子式交易密碼交付對象為本
人及留存相關紀錄。
(4) 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a.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記
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
或其網址等事項。
b.對上開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c.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
少留存三年。
d.核心系統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應建立監控機制,處理失效時,
應採取適當之行動。
(5) 資料輸入管理:
a.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行
輸入或修改。
b.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c.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式
存放。
d.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公
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e.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
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報
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由專
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程
序,並據以執行。
f.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證券商應用系統者
(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g )
,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g.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客戶及公司內部人個人資料
。
h.公司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並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之個人資料管理情
形。
i.前揭個人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備查,並將更新、
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j.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
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劃分」。
k.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
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制,以利個人資料外洩時
得以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
(6) 資料輸出管理:
a.報表是否按時產生並分送各使用單位。
b.機密性、敏感性之報表列印或瀏覽是否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c.投資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
SSL )。
d.電子式及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以電子郵件執行成交回報之傳輸,公
司對姓名、帳號及信用帳號等機敏資訊,應依「機敏資訊類型及
隱匿之具體作法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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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系統開發及維護(CC-19000,半年查核)
(1) 應用系統在規劃分析時應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分析及規格。
(2) 輸入資料是否有作檢查,以確認其正確性。
(3) 應使用具有合法版權之軟體。
(4) 委外廠商管理:
a.公司與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應訂定合約,合約所含內容
應包含以下內容:合約期限、服務範圍、服務交付日期、服務水
準要求、服務變更規範、服務驗收之標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
應變處理作業程序、對資訊服務供應商之稽核權條款、合約轉讓
或同意分包之規範、保密義務條款、罰則與損害賠償條款、爭議
處理程序、違約處理條款、合約終止規範、合約終止後之處理、
保固、權利及責任。
b.證券商應評估資訊服務供應商之集中度,包括評估資訊服務供應
商作業能力,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確保作業委外處理之品質
,並注意作業委託資訊服務供應商之適度分散以控管作業風險。
c.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提供安全性檢測證明(如行動應用程式資安檢
測、源碼檢測、弱點掃描等),並應確保交付之系統或程式無惡
意程式及後門程式,其放置於網際網路之程式應通過程式碼掃描
或黑箱測試。
d.公司應訂定相關規範管控,與資訊服務供應商資訊委外關係於終
止、解除或結束後之相關作業。
e.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揭露第三方程式元件之來源與授權證明。
f.公司應管控資訊服務供應商存取權限,對於電腦通行使用權利進
行適當控管。
g.公司應對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內容變更進行風險評估。
h.公司對於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於委外關係所涉及公司資訊資產,
應於委外關係終止、解除或結束時完整歸還、確保銷毀或轉交予
其他資訊服務供應商,並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持續遵守保密承諾
。
i.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如自行發現程式漏洞、版本老舊,或於使用
相同服務之其他證券商應用系統發生故障或異常時,應儘速瞭解
原因,並主動轉知及提供因應措施。
j.委外資訊系統之服務規格書應包括硬體規格、軟體版本、作業環
境變動、作業系統底層架構及系統程式相容性等,並包含維持委
外廠商服務水準之要求與橫向溝通機制。
(5) 已完成之程式因故需維護時,應依據經過正式核准之程序辦理。
(6) 各項文件與手冊應經適當維護與控制。
(7) 應用系統之維護應指派專人負責。
(8)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a.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應分開
存放。
b.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9) 公司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乙次)辦理資訊系統弱點掃描作業,針對
所辨識出之潛在系統弱點,應評估其相關風險或安裝修補程式,並
留存紀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
之證券商)。
(10)程式原始碼安全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
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a.程式應避免含有惡意程式等資訊安全漏洞。
b.程式應使用適當且有效之完整性驗證機制,以確保其完整性。
c.程式於引用之函式庫有更新時,應備妥對應之更新版本。
d.程式應針對使用者輸入之字串,進行安全檢查並提供相關注入攻
擊防護機制。
e.委外開發之行動應用程式如涉及機敏性資料傳送(如:客戶帳號
密碼或交易資料等)應自行或委外檢視驗證傳遞對象是否適當並
留存相關紀錄。
f.公司應依上開安全事項檢驗程式原始碼並符合安全事項之要求;
無法取得程式原始碼時,應要求程式提供者符合上開前五項安全
事項(a、b、c、d、e) 之佐證。
(11)行動應用程式安全管理(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
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a.行動應用程式發布:
(a)行動應用程式應於可信任來源之行動應用程式商店或網站發布
,且應於發布時說明欲存取之敏感性資料、行動裝置資源及宣
告之權限用途。
(b)應於官網上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名稱、版本與下載位置。
(c)應建立偽冒行動應用程式偵測機制,以維護客戶權益。
(d)應於發布前檢視行動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應與提供服務相當,首
次發布或權限變動應經資安、法遵單位同意,並留有紀錄,以
利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b.敏感性資料保護:
(a)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及儲存敏感性資料時應透過憑證、雜湊(
Hash)或加密等機制以確保資料傳送及儲存安全,並於使用時
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相關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
權存取。
(b)啟動行動應用程式時,如偵測行動裝置疑似遭破解(如 root
、jailbreak、USB debugging 等),應提示使用者注意風險
。
c.行動應用程式檢測:
(a)涉及投資人使用之行動應用程式於初次上架前及每年應委由經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合格之第三方檢測實驗
室進行並完成通過資安檢測,檢測範圍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
託執行單位「行動應用資安聯盟」公布之行動應用程式基本資
安檢測基準項目進行檢測。如通過實驗室檢測後一年內有更新
上架之需要,應於每次上架前就重大更新項目進行委外或自行
檢測;所謂重大更新項目為與「下單交易」、「帳務查詢」、
「身份辨識」及「客戶權益有重大相關項目」有關之功能異動
。檢測範圍以 OWASP MOBILE TOP 10 之標準為依據,並留存
相關檢測紀錄。
(b)公司對第三方檢測實驗室所提交之檢測報告,應建立覆核機制
,以確保檢測項目及內容一致,並留存覆核紀錄。
(12)核心系統應針對風險評估使用者頁面僅顯示簡短錯誤訊息及代碼,
不包含詳細之錯誤訊息。
(13)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服務之核心系統上架前及系統更新時應執行「源
碼掃描」安全檢測。
(14)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平台,應無提供或介接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許可之證券期貨業者所提供之證券期貨業務(如證券期貨業務有
關之開戶及下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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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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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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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
(1) 應明確訂定(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
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故障復原程序,並落實執行且留存
紀錄。
(2) 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試缺
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 證券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並依所屬資安分級建置異地
備援機房。
(4) 公司應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
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
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並擬訂關鍵性業務及其衝擊
影響分析,評估核心系統中斷造成之衝擊程度,並依核心系統之復
原時間目標(RTO )、資料復原點目標(RPO ),作為恢復核心系
統、備份備援規劃及執行復原作業之依據,再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
期辦理業務持續運作演練。公司應視演練範圍是否涉及第三方,邀
請相關廠商參與演練。
(5) 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安
事件通報聯絡人),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務異常事
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及「
證券商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辦理
,並採取適當矯正程序,留存紀錄。
(6) 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事故
者,應立即函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轉陳主管機
關。
(7) 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
。
(8) 公司應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並提
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務報告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司持
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
訓練計畫等項目。
(9) 公司應辨識風險情境,就各項風險情境當災害發生造成資訊作業異
常或中斷時,擬定各系統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相關作業流程。
(10)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方
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11)證券商資訊委外作業如涉及核心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資訊服務供
應商應定期提供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之回復計畫,回復計畫可以災
難復原計畫、備援演練、營運持續計畫等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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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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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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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符合性(CC-21000,半年度查核)
(1) 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辦理資訊安全查核作業(內部辦理或委託
外部專業機構),並應留存查核紀錄。
(2) 公司是否針對前開之資訊安全查核報告辦理追蹤改善情形(包括查
核摘要、查核範圍、缺失說明及改進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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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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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興科技應用(CC-21100,年度查核)
(1) 雲端服務:
應事先評估使用雲端運算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鍵性
系統、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全規範。
a.公司為雲端服務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服務提供者之遴選機制、
查核措施、備援機制、服務水準(含資訊安全防護)、復原時間
及服務終止措施要求等,如有不符需求之處,需有其它補償性措
施。
b.公司為雲端服務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應包含法律遵循、權限控管、權責歸屬及資訊安全防護等項目。
如涉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應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HTTPS
)、安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協定。
(2) 社群媒體:
a.公司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運用社群媒體管理辦法
,應包含以下內容:
(a)界定可於公務用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b)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b.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外洩
、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c.公司應訂定經營官方社群媒體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並包含
以下內容:
(a)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每年一次)
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b)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公司外之社群媒體時,應出
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公司本身之網站。
(c)對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證券商名稱、聯絡方式、許可證字號
、客戶申訴聯繫方式及處理窗口,以區別為官方經營之社群媒
體。
(d)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與監視,並針
對不適當言論及異常事件,進行通報或處置。
(3) 行動裝置:
a.公司應訂定公務用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
以下項目:
(a)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應對於申請、使用、更新、繳回與審核
應訂有相關規範。
(b)人員異動時,行動裝置應進行重新配置或清除配置程序,以確
保行動裝置環境安全性。
(c)行動裝置應避免安裝非官方發佈之行動應用程式,或僅安裝由
公司列出通過檢測可安裝之行動應用程式。
(d)公務用行動裝置管理辦法內容應包含行動裝置儲存機密資料之
限制與管理方式。
b.公司應訂定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
含以下項目:
(a)公司應要求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
(b)公司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用限
制及雙方責任等。
(c)公司應限制內部資訊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網際
網路(Internet)之行為。
(d)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管理辦法內容應包含行動裝置儲存機密資料
之限制與管理方式。
(4) 物聯網:
應訂定物聯網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下列項目:
a.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且應變更前開
設備之初始密碼。
b.物聯網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且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如
存在已知弱點無法更新時,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
c.應關閉物聯網設備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避免使用對外公開
的網際網路位置。
d.如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定採購合約時,其內容宜包含資訊安全
相關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如:服務承諾、安全性更新年限
、主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方案),確保
設備不存在已知安全性漏洞。
e.公司採購物聯網設備時,宜優先採購取得資安標章之物聯網設備
。
f.公司應定期辦理物聯網設備使用及管理人員資安教育訓練。
g.應建立物聯網設備存取權限控管措施。
(5) 遠距辦公:
a.公司應對使用遠距辦公之設備安裝資訊安全相關軟體,控管應用
程式存取權限,以降低資訊外流風險。
b.公司應依業務範圍及控管權限設定居家辦公員工之系統功能權限
。
c.公司應依員工執行業務內容訂定連線時段限制及相關規範。
d.公司應留存遠距辦公員工使用者登入系統、電腦設備操作及交易
紀錄軌跡。
e.公司應採多因子驗證機制(員工帳號密碼、動態密碼、一次性帳
密)及建立安全的遠距網路通道,降低相關帳號密碼遭假冒或竊
用之風險。
f.公司應阻擋惡意或未經授權之連線,並採用最小權限原則設定遠
距帳號存取規則。
g.公司應定時更新 VPN 連線和其他遠端連結系統之安控措施。
h.公司應對客戶隱私、資料及紀錄之安全性建立保護措施。
i.公司應加強宣導資訊安全,教育遠距辦公員工應對網路風險保持
警覺等資訊安全機制。
(6) 深度偽造(Deepfake)
a.使用影像視訊方式進行身分驗證時應強化驗證並搭配其他驗證因
子(如上傳身分證件、手機簡訊 OTP)。
b.應定期辦理涵蓋深度偽造認知及防範議題之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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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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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戶
閱覽。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
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訊
公司提供。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內
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訊代為
公開。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研
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資人
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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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主機共置(Co_Location )服務管理(CC-23000,適用使用主機共置
服務之證券商,月或半年查核)
(1) 設備等資產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進
行申請,並配合清點及留存紀錄
(半年查核)。
(2) 配合定期盤點主機共置機房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半年查核)。
(3) 公司放置於主機共置機房之軟體、硬體設備應依「建立證券商資通
安全檢查機制」規定,具備完善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並落實執行(
月或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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