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第 30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