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分為下列三種型態:
一、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出借人(以下合稱「借貸交易人」)依本公司
公告之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借券系統依
第十九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二、競價交易:由借貸交易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百分之零點
一為升降單位,自定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
借券系統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三、議借交易:由借貸交易人自覓相對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
,千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費率及其他借貸條件之借
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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