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 條
本辦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分為下列三種型態:
一、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出借人(以下合稱「借貸交易人」)依本公司
    公告之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借券系統依
    第十九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二、競價交易:由借貸交易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百分之零點
    一為升降單位,自定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
    借券系統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三、議借交易:由借貸交易人自覓相對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
    ,千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費率及其他借貸條件之借
    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