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央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 交易單位,每筆委託申報不得超過十個交易單位。 央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