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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17 條
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當日沖銷交
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有
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亦不得作為擔保品。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不含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之
交割借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