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Odd-lot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8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3-1 條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就零股交易之買賣委託及回報方式應依電子式交易
型態之規定辦理,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
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
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
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