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51 條
證券商對於融資金額,應按所定利率向委託人收取融資利息;對於融券保
證金及前條第二項之融券賣出價款餘額,應按所定利率計息支付委託人。
前項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起迄清償日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