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56 條
因委託人了結部分融資融券買賣,致其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時
,證券商應於維持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三十之必要範圍內,將應付款
券全部或部分留作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