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因委託人了結部分融資融券買賣,致其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時 ,證券商應於維持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三十之必要範圍內,將應付款 券全部或部分留作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