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argeted Examinations of and Guidance to Securities Firms
本公司為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證券商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書應敘 明下列事項,由證券商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 ,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 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 違失人員責任。 三 改善解決方案。 四 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五 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事項。 前項報告書應於二個月期限內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 監察人簽章後,併同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