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argeted Examinations of and Guidance to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本公司為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證券商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書應敘
明下列事項,由證券商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
,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  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  違失人員責任。
三  改善解決方案。
四  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五  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事項。
前項報告書應於二個月期限內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
監察人簽章後,併同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