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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第 21 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
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三。
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
十條規定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