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
、興櫃公司應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者
,其召集股東會時,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計算委託書徵求人或委任徵
求之股東持有股數時,得以該次股東會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或存放於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股數為準。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
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委託書徵求人應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規定之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八日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之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公司應於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
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傳送證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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