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 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 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四 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款、第八項、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