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第 2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
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
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四
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款、第八項、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