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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第 6-1 條
下列公司不得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擔任徵求人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信
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一、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子公
    司。
二、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無表決權
    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