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徵求場所人員辦理徵求事務前,向本會
指定之機構申報,徵求場所人員非經申報,不得辦理徵求事務。
徵求場所人員異動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三月至六月期間人員異動者,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
異動後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二、前述期間外人員發生異動者,於下次辦理徵求事務前向本會指定之機
構彙總申報。
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以未依前二項規定申報之人員辦理委
託書徵求事務,取得委託書。
第一項徵求場所人員,應符合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有關職能測驗相關規定,始得辦理徵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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