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就委任事 務簽訂書面契約且訂明報酬,並應檢視契約內容之合理性,及確實執行認 識客戶作業。 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每年與委 任股東或徵求人重新簽訂契約。 第一項契約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訂定者,其殘 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未逾一年者,依其期限,逾一年者,縮短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