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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6-1 條
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因權證避險之需要,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
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或向已開辦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
業借券賣出標的證券。本國發行人或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
構自行避險者,並得以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之方式從事避險交易。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採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方式避險者,應於他證券商或非屬
關係企業之證券金融事業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並將該等帳戶資料函報本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