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9 條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
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時,應檢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
附件),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
司審查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即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本公
司仍得視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標的之狀況,及已上市交易之同一或類
似標的認購(售)權證總額、到期日分布情形等具體情況,不予同意或限
制其上市數額或附加其他條件。
上市認購(售)權證流通在外發行單位,達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八
十(含)以上者,發行人得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
公司申請增額發行認購(售)權證。但以距權證最後交易日前至少十個營
業日者為限。前述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係指權證初次發行單位總數加計歷
次增額發行單位並扣除累計註銷及履約等發行單位之數額。
發行人經本公司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予認購人。但增額發行之認
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由本公司依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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