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發行人對其所發行之權證應有流動量提供機制,得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 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為之,有關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