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本公 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函 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 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