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本公司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處以違約金、限制一段期間不得申請發行權 證,或停止發行權證,應同時副陳主管機關。 發行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經本公司停止發行權證之情事,除受停業處分期間 須屆滿外,如其情事已具體改善,經本公司函知同意並副陳主管機關,始 得恢復發行。如係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其改善情形應經主管機關認可。 發行人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 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