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發行人如係委託其他機構從事避險操作,該風險管理機構之財務報告淨值 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信用評級須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 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