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行人合於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
公司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
具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
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
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至三時檢具
認購(售)權證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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