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
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是否
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
二條第四款規定。
2.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本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
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每週彙總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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