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6 條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
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是否
        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
        二條第四款規定。
      2.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本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
        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每週彙總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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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其發行日起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
      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
      日後十個營業日。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僅須於預定之
      上市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以前辦理前開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暨展延期間開始時,應先向本
      公司繳納上市費;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至遲於預定之
      上市買賣日繳納。
      有關上市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認購(售
      )權證費率收取之規定;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依前
      開費率表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收取。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撤銷
      上市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發行人就其所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
      證(熊證),應辦理下列事項:
      1.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除因流通在外單位低於十萬
        單位,或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公司同意外,應向本公司申請展延權
        證存續期間,並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
      2.權證於最後交易日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八款第四目應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發行人應於該日將展
        延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
        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如未符合展延條件,發行人應於最後交易日
        之次一營業日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公告
        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
        料送交本公司。
      3.發行人應於展延期間前一日,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
        準則第十二條之三規定調整展延期間之履約價格或點數、下(上
        )限價格或點數。前開履約價格及下(上)限價格於展延期間,
        如遇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
        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
        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期貨信託事
        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
        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
        ,應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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