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46-1 條
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或紅利、依法增資
、因履約價格或點數達重設之標準需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
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須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依法減資、股票
分割或合併開始日等事項,權證發行人除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
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並應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
司:
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點數、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
    變更。
四、生效日期。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